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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001854-5/2017-53902 发文机关: 市交通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服务对象分类: 面向公民 > 综合其他 绿色通道分类: 综合其他
生成日期: 2017-12-28 发布日期: 2017-12-28
发文字号: 文章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标  题: 德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主题词:
 

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包括社会各界的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我市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1225日印发了《德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出租汽车行业的新业态,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将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种业态的融合发展,任重而道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的经验,加强与省内兄弟地市的沟通交流,先后召开了数十次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综合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经过多轮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德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确定了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施办法》规定了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及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并对平台公司经营行为、车辆报废、驾驶员从业、部门联合监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在德州中心城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开发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及本细则规定条件对应的证明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核发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德州中心城区或其他相关县市区、经营期限为8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满需要延期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实施办法》规定,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二)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日期不得超过24个月。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三)5座小客车应税价格不低于12万元、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7座乘用车应税价格不低于12万元、车辆轴距不低于275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续航里程不低于180公里;(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各相关县市区也可以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地的车辆准入标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车辆所有人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三)车辆购置发票、行车证、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车辆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服务终端设备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一致的,提交车辆所有人签署的《经营风险知晓声明》、委托书;(六)网约车平台公司授权经办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照细则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实施办法》规定,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均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五)具有经营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申请,按上述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实施办法》规定,2018年1月1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天之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许可手续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其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我们希望在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促进新老业态更好地融合发展,实现行业的长治久安。让人民群众得到可持续、安全、高品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保障和更多更好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