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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索 引 号: 00001854-5/2017-35575 发文机关: 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分类: 面向公民 > 综合其他 绿色通道分类: 综合其他
生成日期: 2017-12-25 发布日期: 2017-12-25
发文字号: 文章来源: 市住建局
标  题: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主题词:
  一、制定的背景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德政发〔2014〕2号文件)将于2017年6月30日到期。为保证配套费及时足额收取,新配套费文件应尽快制定出台。根据市政府要求,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四区”及有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和过程

  办法修订主要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德政发〔2014〕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本着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的原则,市住建局成立了专门的起草班子,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德州实际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数据,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法律人士的意见。市政府有关领导多次听取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扩大了征收区域,将陵城区纳入中心城区征收范围。为加快陵城区融入中心城区步伐,推动中心城区扩容升级,鉴于陵城区城建工程已纳入今年的中心城区城建计划,故本办法规定陵城区与原来的“三区”执行统一的配套费政策。

  二是调整了征收和使用的主体,明确了各方面具体职责。按照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要求,自2016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和使用,划分为市区二级。市公用事业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专项配套费的征收,更加有序、快捷和高效。为此将原办法由“市住建局统一征收”修订为“市住建局、四区、市公用事业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征收”;使用方面由“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使用”调整为“市财政、四区、市公用事业局分别使用”。鉴于陵城区的区域特点,由其按原方式自行负责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三是调整了部分直接减免事项,提高了政务服务的效率。目前,建设项目基本都有人防工程建设,此类事项较多,原办法规定此类事项减免需经政府审批程序,实际运作过程中效率较慢。为借鉴外地经验,提高服务效能,我们专门赴东营、泰安、济宁三地考察学习,他们都把人防工程在窗口直接办理减免。另外,综合配套费征收权限下放后,德城区已将人防工程内容列为窗口直接内容。为使市、区两级政策保持一致,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本办法将原文件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使用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修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的内容调整为直接减免事项。

  四是明确了政策执行有关时限,保证了连续性和有效性。总体上,将办法的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具体上,给陵城区几个月的政策缓冲期,延期至2018年1月1日执行,实现陵城政策对接软着陆。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链接:www.dezhou.gov.cn/n19466299/n19788971/n19788979/n19788981/n19789013/n19789023/c3548415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