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公司代收取暖费问题的答复
索 引 号: | 00001854-5/2017-33786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分类: | 面向公民 > 综合其他 | 绿色通道分类: | 综合其他 |
生成日期: | 2017-10-30 | 发布日期: | 2017-10-30 |
发文字号: | 文章来源: | 市热线办 | |
标 题: | 关于物业公司代收取暖费问题的答复 | ||
主题词: |
关于物业公司代收取暖费问题的答复
《德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由于代收取暖费是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一项服务,对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无法享受到正常的服务。因此欠费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才能保证享受到正常的服务。
对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物业公司不得以拒收取暖费为由,强制业主预交超过半年以上的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