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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公司代收取暖费问题的答复

索 引 号: 00001854-5/2017-33786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服务对象分类: 面向公民 > 综合其他 绿色通道分类: 综合其他
生成日期: 2017-10-30 发布日期: 2017-10-30
发文字号: 文章来源: 市热线办
标  题: 关于物业公司代收取暖费问题的答复
主题词:

关于物业公司代收取暖费问题的答复
 

《德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由于代收取暖费是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一项服务,对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无法享受到正常的服务。因此欠费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才能保证享受到正常的服务。

对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物业公司不得以拒收取暖费为由,强制业主预交超过半年以上的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