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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854-5/2017-25199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质量监督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分类: 面向法人 > 综合其他 绿色通道分类: 综合其他
生成日期: 2017-09-13 发布日期: 2017-09-13
发文字号: 德政发〔2017〕8号 文章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标  题: 关于印发德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词:

DZCR—2017—0010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驻德各单位:

  现将《德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德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的发展方针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德州经济社会发展迈向“质量时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2年评选一届,设单位奖和个人奖2个奖项,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市长质量奖每届授予总数不超过6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德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条 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具体组织或者委托国内具备丰富质量奖评审经验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四)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五)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表彰、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

  (三)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

  (四)选择确定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第三方机构,负责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等事宜;

  (五)对评审工作和人员进行监督,对投诉举报组织调查核实;

  (六)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

  (七)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八)组织开展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九)承办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受委托具体实施评审的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

  (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按工作程序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汇总并向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单位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和具备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六)所属的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七)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本届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德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组对申请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研究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十八条 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名单,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获奖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市劳动模范评选,符合条件的给予记二等功。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用于产品的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证书,不得虚假宣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单位产品连续2次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五)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群众投诉的;

  (六)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七)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八)未履行社会责任,引起社会公众谴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九)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经营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已经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

  (十一)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技术落后于同行业水平,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十二)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获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违反政治纪律、廉政规定的;

  (三)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并被司法、行政处理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五)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或技术成果的;

  (六)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征信管理部门实施失信处罚的;

  (八)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九)因其他变化,已经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十)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得利。

  第二十九条 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者个人,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4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