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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军分区关于印发新兵检疫复查期拒服兵役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854-5/2016-22677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防 >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分类: 面向公民 > 综合其他 绿色通道分类: 综合其他
生成日期: 2017-01-03 发布日期: 2017-01-03
发文字号: 德政字〔2016〕45号 文章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标  题: 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军分区关于印发新兵检疫复查期拒服兵役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词:
DZCR-2016-0010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民武装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驻德有关单位:

  现将《新兵检疫复查期拒服兵役处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军分区

                                                                                                                                    2016年9月9日

  
新兵检疫复查期拒服兵役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兵役惩处机制,强化新兵入伍后拒服兵役责任追究,推进依法征兵、依法行政,保障新形势下征兵任务高质量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和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德发〔2011〕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检疫复查退兵期内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新兵及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作出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适龄青年积极应征,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条 对检疫复查期拒服兵役,经反复教育劝导不改被部队退回的新兵,依法实施以下处罚:

  (一)不得录用为德州市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德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全市所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得招聘和录用;

  (三)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

  (五)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六)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按照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3至5倍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七)将其列入《德州市拒服兵役人员名单》,纳入公民诚信体系建设,记入不良记录,通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拒服兵役人员提高贷款利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服务;

  (八)拒服兵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单位处罚按照《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处罚实施办法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六条 作出兵役处罚决定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完善证据。

  (二)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事由和依据,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三)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兵役处罚。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兵役处罚决定书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的,邀请第三方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说明情况,将处罚决定书留其单位或者住所,在送达回证书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五)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全部缴同级财政。

  (六)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强制执行。

  (七)兵役处罚决定履行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材料立卷归档,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备案。

  (八)兵役处罚决定通过市县两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通告相关单位。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跟踪督导、全程监控处罚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通过评查评议兵役处罚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给予表扬;对执行不利、弄虚作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请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人民政府会同德州军分区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