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
索 引 号: | 00001854-5/2016-03358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通告 |
服务对象分类: | 面向公民 > 综合其他 | 绿色通道分类: | 综合其他 |
生成日期: | 2016-03-07 | 发布日期: | 2016-03-07 |
发文字号: | 德政字〔2016〕13号 | 文章来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标 题: | 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 | ||
主题词: |
DZCR-2016-0010004
为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我市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功能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环保部、工信部关于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我市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燃气发动机汽车、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必须达到国V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其他轻型柴油车必须达到国V标准。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我市申请注册登记的公交、环卫、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必须达到国V标准;其他重型柴油车自2017年7月1日起必须达到国V标准。
三、严格执行《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自2016年4月1日起,凡在外市注册登记转入我市的各类机动车,必须达到国V排放标准。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管理。对达不到国V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必须依法报废,对逾期不办理报废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限制性措施。
五、本通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