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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00001854-5/2018-02503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教育 体裁分类: 意见
服务对象分类: 面向法人 > 综合其他 绿色通道分类: 学生
生成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1-09
发文字号: 德政办字〔2018〕4号 文章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标  题: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
主题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校外固定场所,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管、休息、用餐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学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建立健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突出开办者主体责任,建立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效消除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使中小学生校外治安消防交通安全、住宿安全、卫生防疫安全、食品安全等得到有效保障,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二、管理职责

  根据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学生的实际,按照义务教育管理原则,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职责。对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配合机制和信息通报公示制度,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问题。组织开展以学生安全为主题的社会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关心学生成长、保障学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工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核查验收,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台账,加强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动态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与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签订《安全承诺书》。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每学期定期开展检查,对管理不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告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火灾、踩踏、食物中毒、传染疫情等安全事故发生。

  (三)部门职责。

  1.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对参加校外托管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公示校外托管机构备案信息,指导学校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沟通,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已备案且符合开办指导规范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劝导学生和家长不参加未备案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2.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打击处理各类涉及校外托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建筑面积在300㎡(含)以上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对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重点监管场所进行备案检查。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全面落实治安消防措施。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房管部门负责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使用具有合法房产证书或具有合格质量手续的房屋,不得使用临时建筑、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相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7.妇联负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社区法制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参加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联合检查活动,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三、开办要求和程序

  (一)开办标准及要求。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德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指导规范》(见附件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简便、易行、管用的实施细则,统一编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承诺书》和《开办者与学生家长安全责任协议》示范文本及有关制式材料。

  (二)开办程序。

  向经营场所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见附件2);

  2. 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功能布局平面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5.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相关业务培训合格证明;

  6. 水质证明(或自来水缴费单)复印件一份;

  7. 安全责任承诺书;

  8. 在宿舍区、居民楼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需提供居委会证明原件一份。(在宿舍区、居民楼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先取得所在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的同意,不应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报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见附件3);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有效期为1年。《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开办者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延续。

  (三)开办者责任。开办者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负主体责任。应严格落实教育、卫生、消防、治安、食品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遵守开办规范,改善经营条件。积极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法律责任

  (一)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按照本意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或造成火灾的,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或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的,卫生计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因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强化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确保履职到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整治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二)公开信息,加强监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检查和日常监督,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对符合开办指导规范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由教育部门通过在学校门口张贴公告、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将科普宣教工作延伸到学校、社区、农村和家庭,引导和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和保护广大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举报,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查处。

  (四)长效推进,标本兼治。统筹规划非教学时间段校内学生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广大学生创造更加优越的学习成长环境。

  本意见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德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指导规范

           2. 德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

             3. 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印发